公司非法超時加班,
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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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某地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勞動者舉報,反映某汽車安全系統公司2020年9月份超時加班。根據舉報線索,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該公司開展調查。該公司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但從9月份開始,車間和倉庫部門實行每周交替兩班倒制度。 勞動保障監察員調取了車間和倉庫部門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向勞動者詢問有關情況,發現該公司9月份延長146名職工工作時間平均達79小時,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2020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該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對其給予警告,按受侵害職工人數處以罰款;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該公司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在指定時間內向職工支付了加班工資,繳納了罰款,對違法超時加班的制度進行了整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案件評析 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按照我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但加班時長不能超過每日3小時、每月36小時的上限,違反法律規定將受到人社行政部門的查處。 《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及加班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有三種工時制度。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標準工時制度,還有以下兩種: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企業中的高管、外勤、銷售、值班、長途運輸、出租司機、裝卸工等特殊人員。不定時工作制因其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不涉及加班問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交通等行業中需要連續作業的從業人員,以及旅游等受季節限制行業的從業人員。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工時周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企業實行這兩種工時制度,需要報經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并需要采取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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